13904778729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债权债务

调解在债权清收中的意义是什么 债权人的归责要素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鄂尔多斯债权债务律师
[导读]: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

 温璐清律师,鄂尔多斯债权债务律师,现执业于内蒙古赫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调解在债权清收中的意义是什么

一、从委托人的眼前利益考虑

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性,而调解协议却给双方相对的自由。体现双方公平意志的调解协议无疑能使双方至少在情感上更能接受。这样有利于案件在执行阶段的顺利执行,从而更为安全的实现此次诉讼的根本目的。

二、从委托人的长久利益考虑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多年的业务往来关系,合作密切且频繁,中国自古以来遵循的“和为贵”思想也深入他们内心。通常认为走上法庭就意味着撕破脸皮,很可能自此之后便老死不相往来。这无疑会破坏企业在经济社会中的经营链条,从长久的发展来看,不利于企业的成长。但是业已走上法庭的双方能在法院作出强制约束力的判决之前达成调解协议,这又使局面向另一个好的方向发展,尊重了两者意愿的调解协议也许能使双方尽释前嫌,从归于好。

三、从律师的职业使命来看

法律的作用是使已经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及时得到修复,律师的作用便是帮助社会关系得到正确的恢复。在调解协议中,经过律师的恰当引导和巧妙周旋,使当事人之间通过私自的约定修补曾遭到破坏的法律关系,不能说不是一种智慧。至此,律师的使命便已告捷。

以上是由为大家总结的调解在债权清收中应该有的意义,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债权人的归责要素是什么

一、债务人的归责事由

在表见继承中,“由于家谱考察的困难或某些遗嘱的隐秘性,使证实表见继承人的资格十分不易。”而且在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时,并不一定能得到继承人抛弃继承权、被剥夺继承权以及确认遗嘱无效或遗赠无效的信息。依据当时的条件,债务人不知另有真正的债权人或者不知谁是真正的债权人,只能认债权准占有人为真正的债权人。相反,如果以债务人善意无过失为要件,要求债务人查明真正的债权人,未免过于严苛。在表见让与中,债权人既然已将债权让与事实通知债务人,即意味着让与人已非债权人,至于该让与行为是否有效,债权人此前是否曾将该债权让与他人,为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利害关系之认定问题,对此债务人并无审查并负担其风险之义务。相反,如果要求债务人承担调查让与通知是否真实、让与是否有效的义务,则不利于债权流通,也有悖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原则。由此我们不难理解有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为何仅以债务人善意为要件,甚至不以债务人善意为要件的立法宗旨。

二、债权人的归责要素

在表见继承中,例如“某人因与死者的亲属关系,在没有与死者更近亲属关系的人的情况下,获继承遗产资格而占有了遗产;事后,一位被人们忽略了其存在的、且处于优先继承序列的继承人出现了。在取得占有和真正的继承人被发现相隔的时期内,表见继承人已经完成了某些针对遗产的法律行为。”于此情形,表见继承人的形成与债权人的行为几乎没有关联性,债权人对表见继承人这一权利外观的形成并未发挥积极作用。在表见让与中,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让与不存在或者无效因种种原因引起,表见受让人的产生并不完全归责于让与人。当然,让与人的债权让与通知可以说引起了债务人向表见受让人的清偿行为,但该通知制度是法律为保护债务人以及受让人利益所设的特别规定,而非债权人的归责事由问题。因此,在探讨债务人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效力时,无需考虑债权人的可归责性问题。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归责的一些错误认知,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Copyright © 2008-2020

鄂尔多斯债权债务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地图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网站管理